第十五条 申请城乡规划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办理汕头市城乡规划资质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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