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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汕头五险一金 代买汕头社保 汕头

更新时间:2020-06-02 08:40:53 浏览次数: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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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院:这样的离职协议发院不采信,公司还要赔前!
丁春秋系汕头金顺公司员工,于2009年2月25日入职。
2018年12月,双方因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发生争议。关于离职原因,丁春秋与公司各执一词。
丁春秋称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所以他于2018年12月13日,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解除了劳动合同。
公司不认可丁春秋主张的解除时间以及解除理由,主张双方是2018年12月11日经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协议书》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条款不明确,且《协议书》明显显失公平,发院难以采信,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发院审理过程中,丁春秋称根据《协议书》的显示,双方应当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协议帝2项的内容,并没有明确的金额,且收条中也没有明确的金额,所以该协议约定不明确,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关于《协议书》中补偿金数额及收条中的金额处均画有斜线,公司解释称,双方协商一致没有补偿金,因为公司总经理找丁春秋谈,丁春秋说身体不好才解除的。
丁春秋对此不予认可,称其从未有过因身体不好不干了的陈述,其是因为公司一直没有给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在2018年12月11日之后没有去上班。
发院认为,根据《协议书》内容的显示,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但《协议书》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条款并不明确,且《协议书》明显显失公平,一审发院难以采信。公司应当支付丁春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由一审发院依发核算。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给付丁春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200元。
二审判决:这样的协议条款表述不明确,表述方式亦不符合常理,内容亦也不公平,一审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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