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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被判赔偿500万,大企业何以身陷商标问题

更新时间:2016-07-07 13:30:40 浏览次数:61次
区域: 汕头 > 金平

俗话说“老虎也有打瞌睡的时候”,近些年来,大企业就时不时要打“瞌睡”。在2012年,苹果公司就因为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没有处理好商标关系,从而面临着IPAD 商标落于他人之手的情况。后虽然避免了对簿公堂,但是对于这个过失,苹果公司付出了6000万美元的高昂代价。
尽管之前有深刻的教训,但近日又有一个国际在商标问题上栽了大跟头,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中,运动鞋品牌New Balance被判处高达500万美元的罚金,用以赔偿侵权“新百伦”商标的行为。虽然对比起一审9800万的天价赔偿来说已经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但这样的处罚本身就说明了New Balance公司在处理商标问题上有着不小的过错。

在这次的案件中,New Balance先是在很多电商平台上都开设了“新百伦旗舰店”和“新百伦童鞋旗舰店”,并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网店中也以“新百伦New Balance”来标识产品,连出具的购物小票中都标上“感谢您购买新百伦产品”。
但实际上,“百伦”商标是潮阳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获准注册的,后来2004年4月转让给自然人周乐伦。2004年6月他又申请注册了“新百伦”商标,2008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也就是说,自始至终,New Balance都没有合法使用“新百伦”商标的权利。
这已经不是New Balance公司次在中文商标上的争议了。上世纪90年代,New Balance与纽巴伦这两个牌子都是指向同一款产品。但后来因为矛盾,“纽巴伦”这一商标被中国代理商带走。在失去“纽巴伦”这一中文商标后,New Balance公司就选择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并使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识,但是这个商标,却是由周乐伦合法持有的。

虽说在庭审中,New Balance 认为从2003年起,“新百伦”就作为“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称,也没有将“新百伦”作为企业字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属于善意使用,并非仿冒“百伦”商标,并主张其早在2003年就广泛使用“新百伦”销售商品,时间远远早于原告使用“新百伦”商标销售商品的时间(2007年),且其使用方式没有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没有构成侵权。
但早在2007年12月,New Balance就曾要求商标局驳回 “新百伦”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没有被采纳。这说明被告新百伦公司明知“百伦”及“新百伦”商标的注册情况。从这一点来看,New Balance其实有那么一点掩耳盗铃的味道了。

没有人怀疑大企业在知识产权上的维权能力。但是从New Balance这个案件来看,维权意识的缺乏才是造成问题的元凶,如果New Balance从一开始发现“新百伦”被注册后,能够积极的沟通授权或者主动的改变中文标识,恐怕就不会陷入今天这种窘迫的境地。
在此也希望能够借由这个案例,能够向广大的企业提个醒,一定要谨慎对待知识产权问题。在生产销售之前,有效的调查相关商标的使用情况。如果发现存在潜在的冲突可能性,那么也应该积极的进行沟通,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合理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把知识产权工作做在前面,才能在现在的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立于有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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