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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80578号“玉姿一族”商标异议复审案件评析

更新时间:2016-07-01 09:29:32 浏览次数:80次
区域: 汕头 > 金平


一、案件介绍:
2013年6月28日,异议人汕头市潮阳区谷饶玉姿针织内衣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核准第3类第9180578号“”商标的注册。
结合玉姿针织内衣厂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了第9180578号“玉姿一族”商标存在侵犯在先著作权的情况。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损害他人现有的权利”的描述,因此裁定第9180578号“玉姿一族”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二、案件处理:
在首次提出异议后,商标局认为,第9180578号“玉姿一族”商标申请注册的类别是第3类,和潮阳区谷饶玉姿针织内衣厂引证的注册在第25类的第6030724号、第4309133号、第1761624号并不属于同一类型,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同一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才会因为商标相似问题不予核准注册,因此不支持异议理由。
对于这个情况,我方异议复审选择了从另一个角度入手。第9180578号“玉姿一族”商标由文字与图形组合而成,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6030724号商标图形如出一辙。同时异议人早已对该图形进行了版权登记。根据这个情况,我们向商评委提出了如下的异议理由:
第9180578号被异议商标“玉姿一族”的图形部分和引证第6030724号商标图形部分基本相同,可以肯定该被异议商标是对第6030724号引证商标的抄袭。另外,该图形已经于2000年1月1日创作完成,并且于2010年3月14日第6030724号商标注册时予以公开。并进行了版权登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时间为2011年3月17日,远远晚于著作权登记时间及作品完成公开时间,且双方在同一区域,被异议人应当知晓异议人名下商标的存在,被异议人的图形部分明显是对异议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抄袭。
终,这个理由受到了商评委的认可,并以此做出了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判决。

三、案件评析:
本案件的重点,其实就是商标维权过程中,著作权起到的保护力度问题。本案中,异议人用的引证商标为第25类服装类上的商标,而被异议商标所注册类别为第3类化妆品所在类别,两个类别完全不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规定,两商标并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单纯以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并不能成功进行维权。
针对跨类别抢注的问题,纵观《商标法》,目前有效的保护方法莫过于采用认定驰名的方式来进行保护或进行全类注册的方式,但,认定驰名确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能做到的。而全类保护则要花费的费用较高,这个时候还有什么方法呢?
这个时候建议客户充分的利用“在先权利”这条相关法条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是商标法中所提到的在先权利中的一种,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获得”。但如果没有进行相关的公开登记,则维权时很难拿出该作品属于自己所有的证据,这将导致这一权利很难实施,因此,建议在作品完成之日,将该作品登记进行著作权登记,这样一来,日后即使遇到他人将自己用有著作权的作品注册到其他不近似的类别上,您也可以拿出著作权登记证这一有利武器,进行有效的维权。这从另一方面来说,也相当于将图形商标在所有商标类别上建立了一个有效的在先权利。对日后的跨类保护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该方法既省费用有能起到有效作品,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维权手段。

附侵权商标及引证商标:
第9180578号侵权商标
第6030724号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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