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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82310号“衣様”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析

更新时间:2016-06-20 09:33:50 浏览次数:74次
区域: 汕头 > 龙湖


一、案件介绍
  2013年4月7日,申请人汕头市伊姿韵服饰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第12382310号“衣様”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该商标的申请遭到了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是“様”为不规范使用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由于该商标本身承载着伊姿韵公司的产品文化内容,且之前在市场销售中已经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标秀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终该商标于2014年12月12日被成功核准注册。

二、案件处理
确定委托事项后,标秀才细致的分析了商标遭到驳回的原因。再次参考了关于“様”字的字形、字义和文化内涵。并且检索了之前商标局在类似案件中处理过的多个案例。以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以下的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中含有的“様”字并非不规范汉字,其使用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根据相关文献资料的解释:“様”字古同“样”,是“样”字的繁体写法。因此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含义,并且在文化书籍中时有使用,并不会造成用意的误会。而且作为商标使用,也不会由于认知错误造成社会不良后果。
2、从商标局以往的案例来看,在先注册的“花様”、“ 王様“、“王子様”等商标,在臆造词词组中使用了“様”字作为商标注册部分。不但顺利通过商标局的审核,并且在之后经过实际使用的市场验证,并没有发现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况。
综上,我们从商标自身因素和商标局历年案例,结合公众认知时的实际情况,进行几个方面的论述,向商评委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并且受到了审查员的认同,终成功核准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三、案件评析
对于汉字的规范使用,其实从2000年开始,国家便已经出台了《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其中,第二章第十四条就有明文的规定,招牌、广告,以及商品的包装、说明等用字,必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到了2011年,国家对于汉字的规范使用,再一次加以强调。而商标局从2011年起,也逐步对于此类商标加强了审查力度。
对商标中含有不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法》规定的错别字或自造字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款(8)项驳回。
因此,对于商标注册申请来说,首先要注意避免采用错别字、自造字作为自己的商标元素。根据之前的经验来看,贬义的成语,改动成语的文字,利用成语的谐音进行的注册,成功率较低。褒义或者中性的成语进行注册,没有改变成语本身,则按照正常的商标申请情况进行审查。
对于其他改变通俗运用的情况,我们则要仔细研究在改变背后的原因。尽量做到符合商标注册原则,以便商标本身避开“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况。假如真的遇上商标注册因文字不规范被商标局驳回,也不要轻易的放弃,可以通过深刻研究其含义和背景,并结合商标局的过往案例经验,从而有效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也可以直接委托标秀才,从而获取专业、严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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