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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被诉侵权,商标争夺后将落入谁手?

更新时间:2016-06-15 15:43:26 浏览次数:72次
区域: 汕头 > 龙湖

近日,照明灯具的老大企业欧普照明被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自然人王某认为欧普照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插座、接线板等电工商品的生产销售中,以及商业推广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普”、“欧普照明”标识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等人的商标权,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
为什么欧普照明会陷入这次侵权纠纷?主要是因为早在1999年,王某等3人就申请注册了 “欧普OUPU”在插头、插座、真空电子管等电工类商品方面的商标,并且在公告之后顺利拿到商标所有权,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同时于2010年再次提交了新设计的“欧普OUPU”商标注册,并同样获得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0日。
在这期间,欧普照明也不是毫无动作,他们曾经以“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为由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王某等人1999年申请注册的“欧普OUPU”商标,但是由于对方出具有效的使用证据,商标局在审查之后,判定该商标维持有效,而后欧普照明对王某等人2010年注册的商标,在公告期内也即使提出了异议及异议复审,但因理由及证据不足,经过审查,终还是判定该商标持续有效。
通过商标局、商评委提出撤销的相关申请都无效后,王某等人顺利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并于2015年12月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而在本次案件中,双方也各出招式,频繁过招。在欧普照明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判定上,双方各自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提出了辩论理由。
原诉人的代表律师表示,欧普照明公司在灯类商品上享有“欧普OUPU”商标权,但在电工类商品上不享有商标权,欧普照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插座、接线板等电工商品的生产销售中以及商业推广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普”、“欧普照明”标识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等人的商标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
原告还提交证据,称被告在销售开关插座类商品时构成侵权。证据指出欧普照明公司的3万家销售点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侵权时间长、范围广。除此之外,原告还举证称欧普照明公司在各大电商平台开设的10余家网店里销售侵权产品,侵权行为范围广,获利高;且原告向某电商网站投诉后,欧普照明公司停止了在这家电商的销售。
后,原告还把欧普照明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据,以此证明欧普照明公司两年内的侵权利益超过5000万元。其认为,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数据,欧普照明及其子公司在这两年期间侵权所得利益超过5000万元,据此提出5000万元的赔偿要求。
针对原告提出的理由,欧普照明也有自己的说法。他们认为其在产品上使用的是“OPPLE 欧普照明”,“欧普照明”只是被告自身的企业字号,不是商标,而英文“OPPLE”和“OUPU”不相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并且原告核定使用的一些商品为半成品,而被告产品是集成的制成品,产品类别不同。
对于电商网站的销售停止,欧普照明公司的代理人解释说,修改自己的网页,是公司的权利,只是当时认为没有必要与原告在商业上纠缠。该公司关联公司的一位代理人表示:“承认侵权,不代表我确实侵权”。
面对招股说明书的数据,欧普公司认为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电工产品类别很多,原告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不包括全部电工产品,而且招股说明书中的利润是毛利润,未扣除销售支出、被告使用行为在获利中的比重,故相关数据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在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争辩中,其实关键点就在欧普在销售环节中没有注意恰当的对自己的商标做出保护,在商标落入他人之手后无力要回,以至于处于被动。尽管现在的案件还未宣判,但是可以预想到的是,欧普照明很大可能会在这场争端中面临利益的受损。
因此,在如今这个看重知识产权的时代,企业如果没有保护好自己商标、版权等的相关意识,极大可能会陷入一场知识产权的争夺纠纷中,并产生巨大的损失。虽然商标注册的时间长并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是企业自身的维权意识也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提升,这样企业才能更好地经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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