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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博基尼“斗牛”图标被分“食”

更新时间:2016-06-14 16:40:25 浏览次数: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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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博基尼汽车可以说是很多人观念中,走上人生巅峰的标志之一。提到兰博基尼,其具有代表性倔气十足的斗牛标志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但是现在这个昔日离我们颇有些遥远的商标,却已经出现在其他人服务的标志上。
这可让大名鼎鼎的兰博基尼有点不牛气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故事还要从2009年开始说起,话说,当年,瑞安市一商标咨询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第36类“”这个牛的图形商标注册申请。而兰博基尼商标所有人却并未在该类别进行注册,审查员经过细致审查后,未发现该图形在先有人注册,于是乎,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于2010年核准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这下,兰博基尼可就急了,怎么办好呢?当下,救济的途径就只能在对方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尽量阻止对方商标的注册,可说是容易做起来难呀,兰博基尼公司搬出老本,引证了名下其他类别在先注册的商标做引证,尽力争取,奈何结局差强人意,2013年1月,商标局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故事到这里,很多人认为应该结束了吧。
错,这更精彩的还在后面,兰博基尼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3年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因为这是图形商标啊,于是兰博基尼公司甩出了强而有力的锏——著作权,【小编普及一下专业知识:著作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在先权利之一,这点要能证明那力度同小可】。好吧,聊到这,大家估计认为,兰博基尼公司应该胜券在握了,这战也应该结束了。
那您可又错了,咋又错了呢?虽说,著作权这个理由非常对,可,也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图的著作权归你所有呀,拿不出充足的证据,这理由也没法得到支持啊,您说是不是,就这样,兰博基尼公司又败下阵来了。当然,接下来,大家也都能猜到,兰博基尼公司向法院提出上诉,可结局,法院裁定认为:该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银行、金融服务等服务与兰博基尼公司的引证商标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商品功能用途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而且兰博基尼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相关作品上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兰博基尼公司有关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终法院判令驳回了兰博基尼公司的上诉请求,这也意味着兰博基尼公司商标维权之路终失利。
故事到此告一段落,纵观该事件始末,小编想给各位看官总结一下看法:
首先,著作权方面,虽然著作权的取得是作品自完成之日自动获得,但,建议大家在作品完成时向版权保护中心等相关部门提交著作权登记,获取该作品著作权归您所有的有力且充分证据,以便日后维权时提供。
而假设,您的公司名下品牌如兰博基尼公司名下商标的知名度一样高,且侵权商标是与您注册保护的类别完全不同的类别,那您在维权过程除了可利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外,建议可考虑善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后,提醒各位看官,应在企业创立之初做好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从源头上保护好品牌,将侵权事件扼杀在摇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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