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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不规范使用导致商标无法注册

更新时间:2016-06-07 13:06:03 浏览次数:95次
区域: 汕头 > 龙湖
在创意新潮流行的今天 ,给自己的商品起一个富有创造性的名称,起到吸引人眼球的作用。是很多厂家或者创业者的共同意愿。也由此诞生了借用中文谐音字起名的一股风潮。诸如服饰衣物的“衫国演义”“裳国志”都是这样一种现象的代表。从吸引眼球来看,这的确是起到一种让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但是这种文字变化能不能用来注册商标呢?下面这个案例正好回答出了这个问题。
2014年7月9日,成都蜀鑫泉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浴巾等商品上。但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心满意竹是对成语“心满意足”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等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5年4月29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评委提出复审。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 申请商标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中的“心满意竹”是对成语“心满意足”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浴巾等商品上,不仅扰乱规范汉语的使用秩序,且极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成语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通过变造固有的成语,俗语等行为来形成商标是不受法律支持的。近年来,由于很多网络流行语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固有成语的错误传承。比起课本中的规范用法,网络在一种较为轻松通俗的气氛中,的确更加容易的传播错误的语言表达方式。这对于文化的传承无疑是有害的。商标局也秉持着这种原则,将这种行为定义成“造成不良影响”,从而也禁止这种文字图样形成商标注册。
另外,由于此原则属于禁用范围,即使当事人基于善意注册、有效使用并获得知名度等情况,并不能成为该标志不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合法抗辩事由。这就是说,哪怕你并不知道这个词语属于变造采用,商标局也会基于这个原因,不通过你的商标注册。
吸引关注的方法其实有很多,但是通过变造固有词语来作为商标可是不行的,希望各位有志于创造知名商标的企业精英们,千万要注意这个规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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